公用企业是国有资产大量投入的基础性产业,只要它们所使用的管道、线路网络等特殊设施合理存在,从避免重复建设和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的角度看,其自然垄断性就具有合理因素。然而,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危及其他从事配套服务、相关产品经营的企业及广大用户权益,则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明令禁止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五年多来,虽然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加强监管,依法制止公用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因执法者面对的公用企业,不仅是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有规划性的基础设施经营者,而且是长期处于卖方市场、曾负有管理职能的单位,所以其当前仍处于适应期,普遍存在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亟待引起足够重视。这主要体现在:
——政企不分,依附行政权力。目前从表面看,公用企业已从行政或事业单位中分离出来,不应再拥有社会管理职能。但是,其主管行政部门仍然有代表其利益行使行政权力的,搞“换汤不换药”。如某些部门的规章就明文为本系统公用企业控制配套服务、终端产品设置权利,而一些地方则进一步“贯彻”,甚至利用地方立法,将隐含延伸垄断的行为进一步“固定”,将实质上的政企不分合法化。在强大的权力和公用企业对基本生产、生活用品的垄断供应面前,广大消费者和用户成了无能为力的弱者。
——设置障碍,控制终端产品。至今,公用企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仍以“入网”、“公布目录”、“指定检测”等方式,千方百计控制水、电、通讯等附属终端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相关经营者继续成为公用企业的附属。八十年代邮电部规定了通讯终端产品凭其入网标贴上市出售的制度,使电信终端产品一直处于邮电企业控制之下。无独有偶,建设部也于1997年底出台了62号令,同样为公用企业的主管部门设置了一系列控制附属终端产品的权利,而某市公用局更进一步将其发挥为所有燃器具都要贴上其特别标签才能上市。其间,他们制造出一个个借口,将本来完全可以采用公布、标明相关产品参数、由用户、施工和维修人员自行识别的简单、科学方法解决的问题复杂化,制造出“神秘”的“适配性检测”,实质上还是为了保护其既得利益。
——利用申报,控制设计施工。不少地方的水、电、气等企业,在用户向其申报预计用量时,即利用首先占有申报资料的机会,占有有关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很自然地排挤了有设计、施工、安装资格的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不适当地限制了用户的自愿选择权。
——依附垄断,强制捆绑“交易”。公用企业本不属单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企业,但有些却为部门、团体的利益,利用其特殊地位,强制“捆绑”交易。比如,安装电话时捆绑销售电话机,取汇款时捆绑销售明信片,安装天然气管道时捆绑销售燃器具,在铁路车站提取货物时捆绑收取公路运输保险费,医院看病在挂号费、入院费中扣缴保险费等等。这些行为,因其依附于公用企业的垄断经营,使用户处于无可奈何的地位,而逆来顺受又进一步助长了违法行为的蔓延,极易出现违法行为复发量大、投诉量小、反监管性强的复杂局面。
在市场经济发展、消费者进一步觉醒的今天,社会对制止公用企业滥用权力、强制交易的呼声愈加强烈。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已经确立了市场竞争行为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的基本格局。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制公用企业放弃不正当竞争,强化其为大众服务的商业道德教育,并作出明确的约束性行规,彻底废除行业设置的市场障碍,将公用企业兼营的配套服务及相关终端产品的经营行为真正推入市场,参与公平竞争。而肩负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要进一步明确自身的重任,要敢于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真正做到有所作为。 (雷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