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袁方
兴许是这世道变化得太快,稍微不留意,就会冒出一些新鲜的事和新鲜的物,让你瞠目结舌。这些事物若出在民间,我们在茶余饭后说说也罢了,可如果出现在决策阶层,而且还出得有些出人意料,我们就不得不思考思考了。
前些日子,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从1999年开始,对“腐败”的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标准是,贪污贿赂的“大案”标准由原来的2万元提高到5万元,“上涨”了150%;挪用公款的“大案”标准由原来的5万元提高到10万元,“上涨”了100%。
关于北京市检察院这次调整“腐败”价格的具体原因,我不甚了了,但用仅有的一点市场知识去推理,大概是因为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的人多了,如果再量之以原有标准,势必“打击面”太广,“大案”也太多,于是只好将标准调整调整,这样,就使得原本够大案标准的案件变为“小案”;或者,是因为“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不把大案的标准上浮,那些“狼”大概不愿出山;当然,这次“调价”抑或还有什么难言之隐,或者说有更深刻的原因,这我就不得而知了。
作为一介“草民”,对于决策层的“决策”,我向来是积极拥护、响应的,以保持高度的统一。然而,对这次北京市高检院对腐败“价格”的调整。我想了许久,却始终无法“统一”起来。
反腐败是我们在新的形势下最艰巨的任务之一,也是我们能否巩固改革开放胜利成果的关键,甚至,是关系到我们党生存的生死攸关的大事情。我们承认,因为涉及到我们的领导干部,反腐败的难度极大,但是,难度再大,也不能退缩、让步。如果我们因为腐败分子过于猖獗就退缩、让步,那么,腐败分子就会得寸进尺。我们今天因为贪污贿赂2万元挪用公款5万元的人太多,便将“大案”的标准进行调整,使腐败的价格上涨,那么,明天贪污贿赂5万元挪用公款10万元的腐败分子如果还多,我们又该将“大案”的标准定为多少、将“腐败”的价格上涨多少合适呢?有道是“欲壑难填”,腐败分子敛财的欲望是绝无止境的,可我们能无止境地退缩吗?人民愿意、历史容许吗?
尽管“事物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然而一项政策,尤其是事关大局的重大政策,还是应该有一定的连续性比较妥当。这样,不但执行起来有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能够维护政策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否则,我们今天修改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标准,那明天是否要给张子善,刘青山们平反昭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