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夏菊红下岗后求职心切,1997年10月的一天,她来到西安市端履门什字一家有名气的商业大楼,在二楼看见该楼韩国精品部招收营业员的广告,当即报名应聘,并于10月26日按该部代理人金大业的要求缴了两千元抵押金。这则招聘广告在电视上播出及该楼面张贴后,吸引了不少女工。半个月时间先后就有50多人前去应聘,金大业收款10多万元。然而开业那天,金大业却携款逃跑了。
被招的人员见状,遂向西安公安碑林分局碑林派出所报了案,由该区刑警队查办此事。根据该商业大楼还押有金大业缴的抵押金,还有金在二楼营业场地堆放着一些韩国服装等情况,查看的刑警请示领导后没有刑事立案,责成大楼商店退付给被招收人员缴纳抵押金。当年12月底,该大楼将钱退给了所招的人员。但唯没有给夏菊红退。因为她拿的缴款收据是当时错给她的第三联“代收入凭证”,此收据上有公章及开票人之笔迹,也有金大业的签名,但该大楼以不是第二联“代付出凭证”拒绝退款。
夏菊红索要了八九个月,该大楼硬是不给退。无奈,于去年9月夏诉讼到碑林区法院,被告方不与法院配合,致使该案拖了7个月得不到解决。
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得知此事后,委托法律顾问对此事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分析,依据法律认为被告应负连带责任。金大业收款后逃走了,其货物和新装修的营业场地被商店接收了,商店是既得利益者。不管从哪个角度和法律条款上讲,都应给夏菊红退还抵押金。为维护女工的合法权益,省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委托法律顾问不断催促法院办案,几番周折,终使该案未下判决,被告就于今年4月22日将款如数退给了原告夏菊红。当夏菊红接过退款后,连声感谢女职工委员会及其法律顾问帮她维护了权益。 (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