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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购广告:请走正道

2023年10月07日

邮购本来是具有方便、快捷、经济的特点,起初给了广大消费者耳目一新的感觉。然而近年来一些经营者利用邮购广告大肆进行诈骗活动,则给许多消费者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据有关资料,今年一季度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受理邮购问题投诉1550件,比去年同期增加236件,同比增长18%,以往比较突出的问题仍很突出,且有蔓延之势。其核心仍在邮购广告存在的诸多问题上。

概括起来,目前各地的邮购商品广告主要存在下列问题:一是利用邮购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二是对所邮购的商品做夸大、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三是利用邮购广告骗取货款,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商品;四是广告含糊其辞,对商品型号、标准、价格、发货日期等应让消费者知晓的信息避而不谈;五是经营者只销售商品,不兑现广告中对消费者的承诺。

究上述诸多问题之因,笔者认为有三点:一是在现行的广告法律、法规中,没有对邮购广告作出特殊规定,更没有制定邮购广告的审查标准,使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对邮购广告的监管缺乏应有的力度。二是我国目前存在着庞大的邮购商品市场,但对邮购商品的经营者(邮购广告的广告主)主体资格(即应具备的条件、能力、承诺的保证等)没有审查机关审查,从根本上对广告内容无法进行实质审查。而同时广告主的法律意识还相对薄弱,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的广告主就利用目前法律的空子,刊登虚假、误导邮购广告。三是国家没有就广告发布者该收取广告主何种证明、证件才能发布邮购广告作出规定,致使广告发布者对邮购广告内容的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有些广告发布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放弃了对广告内容审查的责任。

广告经营是一种特殊的经营行为,特别是邮购广告更具有特殊性。为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对邮购广告的监督管理:一是制定或完善邮购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在现阶段首先制定邮购广告监管的部门规章,制定邮购广告的审查标准,使得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明确邮购广告的审查机构。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发布邮购广告的广告主主体资格进行广告发布前的实质审查,要求在邮购广告的内容中,标明所邮购商品的品名、规格、产地、质量标准、质量保证期限、价格、发货日期等,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等),发布广告前要办理专项广告审查手续;邮购广告必须对所售商品出现的问题做出承诺,如商品的包换、包修、包退等。三是广告主在没有商品的情况下,禁止做广告宣传或注明所售商品的日期。四是广告发布者必须健全广告发布制度,严格查验发布邮购广告的证明、证件、严把广告内容审查关。从而净化邮购广告,促进方兴未艾的邮购市场健康发展。

(雷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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