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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和为贵
6年努力泡了汤
实验靶场的80多亩工地被他人非法侵占,但203所还是从长远出发,从大局出发,以和为贵,多次找上述几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并写成报告,逐级向上反映,让对方拆除在国家重点试验靶场内所建的违法建筑。为此,原兵器工业部、省市各级政府都有批文,要求拆除建在靶场内的违法建筑物。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五竹乡人民政府,草堂开发公司和华丽康制鞋厂对各级政府的批示却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在政府出面解决无望的情况下,203所通过法律的渠道,不但向对方讨要被侵占的靶场,还要求赔偿由此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被逼无奈
只好送你上“公堂”
1997年7月2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是203所,被告是户县五竹乡人民政府、草堂旅游度假开发总公司、华秦公司。203所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1997年10月3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宣判:“五竹乡政府将203所合法使用的80余亩土地私自转让给草堂公司,草堂公司又转让给华秦公司是严重的侵权行为,依法制止。华秦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基建批准手续,便在受让的80余亩土地内建筑办公楼及厂房,且在纠纷发生后继续施工生产经营,造成203所损失(被迫异地实验)的进一步扩大,华秦公司应立即排除障碍。”法庭据此判决:“本判决生效30日后,华秦公司应无偿拆除争执的80亩土地上的所有建筑,恢复原状。”三被告“共同赔偿203所损失1205231.06元。”
然而,被告方草堂旅游渡假区开发总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合议审理,于1998年9月8日,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诉人草堂公司提出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为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判,草堂开发公司等三家本该醒悟了,也该动手拆除非法所建的厂房,并赔偿203所的损失。但他们抱着侥幸心理,仍想再看看,再拖拖。就是不动手实施。为此,省高院又发出(1998)陕执经字第29号执行通知书,要求华秦公司在7日内必须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华秦公司仍不履行。1999年4月5日,省高院院长王发荣签发了强制执行公告,责令华秦公司在1999年4月15日前自动无偿拆除争执在80亩土地上所有建筑物并恢复原状。到期仍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华秦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才迫不得已地向省高院表态:15日进点拆除。省高院要求其在5月20日前拆除完毕,恢复原状。于是就有了本文开头的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