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个企业的职工,看到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心里非常高兴。但同时也有一定的担心,即怕单位不缴费或出现其他违章行为,请问,对单位不按规定登记、申报或出现违章行为如何处理?
略阳王鹏
王鹏同志: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专列《罚则》一章,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1,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2、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分外,还应征缴;迟延缴纳的,应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3、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4、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应予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任何单位、个人挪用社会保险的应予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社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