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要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坚持实行企业、社会、财政各负担1/3的办法落实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坚决杜绝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的发生;下岗职工通过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最长时间为3年;3年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企业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2年后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下岗职工已实现再就业的,原来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应连续计算。
要抓紧将失业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切实把非国有企业和城市个体经营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对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收回。
《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要进行清查处理。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工年满50岁退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重体力劳动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规定提前退休者,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职工退休,由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今后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