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基层工作,听到一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常说这么一句话:“我是法人”。说这话的意思是:我是单位的一把手,在单位里我说了算。其实“法人”不是指具体某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后来我才明白,这些厂长、经理们要表达的真实意思:“我是法定代表人”。其实,企业的厂长、经理未必就是法定代表人。根据《公司法》规定:在现代企业里,董事长才是一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那些没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厂、矿、公司,其下属企业的厂长、经理们也大都不是法定代表人。
由此可见,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们平时根本就不学法,更谈不上依法办事。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对企业领导的法制观念、法律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企业管理、经济交往等无不与法律相连,没有法律作为准绳,就会偏离预定的轨道。作为企业的领导只有真正做到自觉学法、真正懂法、严格执法,才有可能把依法治企的方针落到实处。事实证明,一个管理混乱的企业往往就是法律纠纷、干部职工违法现象较多的企业。所以,法律是一门企业领导必须学习的课程,学不好就不是一个称职的领导,也不可能向社会和企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真诚希望厂长、经理们,抽点时间学学法律吧,再也不要闹出类似“我是法人”这样的笑话。 (梅方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