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里知道我与车间有矛盾,偏偏把我分回原车间,他们还能要我吗?”王丁不平地说,他弄不明白法院的判决为什么在210所就执行不下去。
王丁是1982年分配到航天工业总公司第二研究院210所参加工作,1995年3月与所在车间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1997年9月3日因工作与车间班组长发生纠纷,被车间主任通知内部下岗。1997年12月30日,210所以王丁无故旷工50天为由,作出所人字(1997)180号文件,对王丁按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王丁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撤销除名决定,恢复工作,支付下岗期间生活费并加付经济补偿金。省仲裁委维持了210所的除名决定,驳回王丁的仲裁请求。
王丁对此裁决不服,起诉到雁塔区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排原告人下岗后未通知其上岗,给原告按旷工记考勤显属不当,未进行过教育而又对原告作除名处理是不对的,被告人所辩给原告安排下岗一个月,但给原告发的却是待岗19个月至24个月的待岗生活待遇,故所辩理由不能成立。其决定应予撤销,依法不予支持。今年4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撤销210所对王丁的除名决定;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被告补发原告待岗期间生活费(每月按150元计至上岗止)。
法院判决后,王丁满以为这下就可以上班了,当他找到所人事处时,得到的答复是继续回原车间上班。王丁提出他与原车间已有予盾,如果再回去,就不太合适,请求另换个单位。人事处以无岗位为由,拒绝王丁的请求。王丁回原车间上班,车间主任让他到人事处开个通知再来上班。就这样来来回回折腾了一个多月。6月初,王丁拿着人事处的通知来上班时,车间主任却说,车间无法安排,一个月内你处于待岗状态,自己在车间内外另谋岗位,考勤可以不记。王丁无奈地说,为了上班我和单位把官司打到了法院,所里不安排岗位,谁还敢接收我呢?
实习记者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