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省劳动厅获悉,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发布的《陕劳发[1999]222号》文件精神,各级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对下岗方面的劳动争议应予受理。
这方面受理的内容是:职工因下岗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下岗职工因履行再就业中心协议书发生的劳动争议;下岗职工因生活保障费和原单位发生争议。文件对下岗的其他争议的受理也有具体规定:一是下岗职工因履行原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应当按照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受理;二是下岗职工既未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又未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被其他用人单位聘后发生争议,应以事实劳动关系分类受理;三是下岗职工和原单位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后发生争议,应按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受理。文件还规定,企业在理顺劳动关系方面因和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和企业因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应按不同案由予以受理。
(杨明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