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不要放弃行政处罚听证权

2023年10月07日

听证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给当事人一个申辩、陈述的机会。它是法律赋于受到较大行政处罚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监督行政处罚是否公正、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听证权不能放弃,原因有四点:

1、听证有可能减轻或者免予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是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自己参加,亦可委派1至2人作为代理人。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或代理人有申辩的权利,有质证的权利、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有申请对有关证据重新核实的权利。对当事人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复核后认为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并对原拟定的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变更。这样,通过听证,当事人就有机会受到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2、不组织听证处罚无效。《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有听证权的当事人申请听证,行政机关不组织听证的,处罚决定无效。《行政处罚法》将听证权界定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范围内,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对较大数额的罚款进行了严格具体的规定。例如,国家工商局59号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暂行规则》规定,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所以受到这些较大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都应积极组织,否则其处罚决定是一纸空文。

3、听证不承担听证费用。《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公民、单位可以不花一分钱,便可享受听证权利,并与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平等地出现在听证会上相互辩论,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4、听证不加重处罚。《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因此,有听证权的当事人要求听证,既使不能胜诉,也不会加重经济负担。

(郭慧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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