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执意辞职的赵继英向四川东方绝缘材料企业集团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60万元,并限在裁决书生效后30日内付清。
这60万元的高额违约金是由一年前的一份辞职书引出的。
辞职
1998年8月18日,一份辞职书递到了东材集团公司总经理的手中,辞职人是刚考入中国人民大学自费攻读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的赵继英。集团公司没有同意赵继英的辞职要求。但赵继英去意已决,执意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于1998年10月不再到公司上班。
今年4月,东材集团公司书面通知赵继英于4月25日前返回公司上班,否则,公司将按其单方面违反劳动合同处理。4月22日,公司作出正式决定,不同意赵继英辞职,如果单方面毁约,需按劳动合同规定交违约金60万元及10万元培养费。
争论
赵继英提出辞职,按他自己的说法,实属“无奈”。从1996年至1998年,他主持的外贸公司连续3年没有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任务指标,平均完成比例只有70%。辞职或免职只是个时间问题,辞职专心读书对他来说既是为了解脱困境,也是为了以后的生计考虑。
公司不同意赵继英辞职,也有原由。公司认为,赵继英是公司花费心血,从一个普通工人培养起来的中层干部:1980年8月,赵继英从东材公司技工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电工聚丙烯薄膜车间当工人;1983年11月,公司送赵继英赴日本参加电工聚丙烯薄膜实习操作培训;1984年8月至1987年7月,赵继英带薪脱产上电大化工专业学习3年;1992年8月至1993年7月,赵继英带薪脱产到四川外语学院学习外贸英语1年;1994年11月,赵继英被任命为外贸公司副经理,曾代表公司参加了所有的外贸谈判,并先后到印尼、泰国等国家开拓市场,联系业务。1997年4月25日,赵继英与公司签定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同
赵继英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七条中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一)经公司做工作仍坚持要调离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生产经营骨干、中高级管理人员应按下列标准支付公司培养费和违约金。公司总经理100万元,……,中层60万元,……。……并另交10万元培养费方能按规定办理离厂手续。”1997年10月14日,此合同经过了绵阳市劳动部门鉴证。
60万元的违约金不可谓不高。对此东材集团公司有这样的解释:几年前,一私企老板以重金挖走了公司的一名销售处长,市场在不公平竞争中被挤占,但苦于没签劳动合同,公司毫无办法。公司在后来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违约金,就是为了自我保护。
赵继英则称,自己在公司工作18年,工资总数不过五六万元,按现有工资水平,要拿出70万元,不吃不喝也要工作100多年。
裁决
6月17日,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东材公司与赵继英于1997年4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有效的。该劳动合同在订立过程中,任何一方均无其诈、胁迫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起初真实意思的表示。
负责审理此案的绵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郑朝德认为,赵继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双方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限的约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郑朝德还指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属赔偿性违约金,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因此仲裁委予以支持。对东材公司要求赵继英支付的10万培养费,因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仲裁委决定不予支持。
反应
这一裁决在当地引起了较大反响。长虹、九洲等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负责人认为,目前国有企业的困难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而人才的大量流失又使国有企业难以走出困境,国有企业必须用法律手段来制止人才流失。
据悉,本案的被诉人赵继英,已于6月30日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书。
看来这起60万元的违约赔偿案还远没有结束,它给我们带来的种种思考也才刚刚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