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前的10月4日,汉中地区公路管理总段基建科负责人康雄峰,被汉中市检察院(现汉台区检察院)叫去了解情况,这一去他被劳教三年。当时他只有26岁。
劳动教养的理由是:康雄峰自1981年至1982年以来,利用看病之机,偷拿盖有公章的空白医药发票23张,私自填写后诈得公款88.5元,还采取涂改医疗发票,伪造发票、自开、涂改处方等手段,诈得公款164.19元,诈骗未遂31.86元;1981年11月,在为本段购买石灰时,与他人合伙采取加大吨位的手段,多报材料费48元,康雄峰得38元;1981年春节,利用施工之便,盗走雷管100枚,导火索一卷带至同学家中,被该同学之弟拿出燃放,将左手大指、中指、食指各炸断一节;伙同他人盗窃自行车一辆。
康雄峰感到冤屈。盗窃雷管和自行车是莫须有的事。至于涂改报销药费是事出有因。当时单位一位同志因患癌症在西安治疗,领导派他去护理,有些药医院买不到,需在外边药店购买。在报销入帐时,会计让他把发票与处方上不符的日期和病人写错的名字改过来,这些发票都经过患者本人和单位领导签字。1982年,总段成立了“打经办”,对此事做了处理,责成康雄峰写出书面检查,并从工资中扣除了医药费。
在看守所里,康雄峰拒不承认自己有罪。但检察院认为,康雄峰的错误虽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认错态度恶劣,为了挽救教育,建议公安机关给予康雄峰劳教处理。1984年6月15日,汉中地区劳教委员会决定:对康雄峰劳动教养3年,保留公职。
1986年9月20日,康雄峰被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据他本人反映,在劳教期间,遭到办案人员和牢头狱霸毒打,身患腰柱骨结核残疾。回单位后,代理科长一职被免去,从总段机关分配到汉台区公路段。原有住房被人侵占,房中的财产不翼而飞。1986年至今从未调过一次工资,工龄也得从头算起。
康雄峰认为事情不能这样不明不白,总得有个说法,从进看守所那天起,康雄峰就不断上书有关部门申诉冤情。提前解除劳教后,他向省、市有关单位,交通部、全国总工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等单位和部门,写了多少信,在汉中西安及北京之间往返多少次,连他自己也说不清楚。直至去年,他到北京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当面陈述了冤情,韩杼滨当即批示要求省、市检察部门查明真相,澄清是非,并亲自打电话督办此案。之后,省纪委、省检察院的领导也分别作了批示:决不护短,一查到底。
去年12月31日,康雄峰的冤案终于得以昭雪。汉中市检察院复查认为:原认定康雄峰涂改,自填药费收据,虚报药费275.35元,多报运费38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但已经单位教育,并从工资中扣除,属违纪行为;原认定伙同他人盗窃自行车之事,证据不足;原认定盗窃雷管100枚,后导致他人左手炸伤之事,事实失实,认定错误,应予否定。今年3月10日,汉中市劳教委员会作出了撤销对康雄峰劳动教养的决定。
今年4月24日,康雄峰依法向汉中公路总段要求赔偿:按照原劳动部[1984]11号文件规定和赔偿法第26条规定,应补发康雄峰1983年10月至1986年10月的工资,康雄峰现已考为高级工,按其1978年下乡计算工龄,现每月少调工资118元,应补偿15年的差额;15年来,给受害人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在各大医院治病花费了几万元,应报销医疗费和赔偿精神损失费;按照全国人大错案追究条例有规定,应重新调整安排康雄峰的工作,并分配住房;平反后,总段应重加算劳教三年工龄,并应公开恢复受害人名誉。
按说,康雄峰的赔偿要求不算过分。但是,事情的发展却截然相反。面对康雄峰的赔偿要求,汉中公路总段说案子是检察院办的,你去找检察院;检察院却认为案件的材料是由公路总段提供的,公路总段应负责任。球被踢来踢去,赔偿问题就是落不到实处。康雄峰拿着一纸复查决定,真是欲哭无泪!
本报记者焦晓宁范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