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6日上午,西安市西郊一家商店的经理给本报社会部新闻热线打电话,反映西安市莲湖区物价局以发放“明码标价达标证”为名,收取每个商家150元钱。他说,国家三令五申任何部门都不能私自设立收费项目,莲湖区物价局的这种做法实在让人费解。记者随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并采访了省物价局的有关负责人。
7月19日,莲湖区物价局的一名工作人员来到这家商店,向商店经理下达了一份“通知”。“通知”中写到:希你单位负责同志于7月20日(星期二)下午3时前来我局(所)交谈了解有关问题,望能准时到达,否则,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和现有材料进行严肃处理(地址:红埠街29号,区政府后三楼)。文后盖有西安市莲湖区物价局的公章。接到“通知”后,这位经理不敢怠慢,第2天就赶了过去。莲湖区物价局的工作人员首先让他填写了一份《明码标价达标证审核表》,其中的主要项目有经营范围和收费项目、标价依据、明码标价方式、明码标价自查情况、明码标价检查情况。在草草填写完这些内容后,物价局的工作人员要求这位经理交150元。经理问这是收什么费,那名工作人员不耐烦地说:“问什么问,难道会乱收你的费?这是给你们颁发‘明码标价达标证’的费用。”这位经理赶紧闭上嘴,拿过发给他们商店的“明码标价达标证”,只见上面写着:经审核,你单位商品和收费执行明码标价,符合规定,特发此证。发证机关为:西安市莲湖区物价局。最后,物价局的工作人员给他开了一张“陕西省事业性收费零星收款票据”,收费项目一栏填着:“价格事务”。票据上的财务专用章却是“西安市莲湖区价格事务所”。回到商店,这位敢怒不敢言的经理越想越不对劲,在向有关部门咨询后,便把这个情况反映给了报社。
针对莲湖区物价局擅自收取“明码标价达标证”费用的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省物价局的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的负责同志,他明确指出:“省上没有批准这个收费项目,市、区物价部门也无权批准这样的收费项目。此外,他们为商家开出的收款票据也有问题。我们将责成西安市有关部门查处此事。”
本报记者 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