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份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偷税大案。被告人雷敬鑫、何光美是一对夫妻,而且都是残疾人。雷敬鑫是一家福利建材公司的经理,何光美是主管会计。
1985年4月,雷敬鑫带领14名残疾人创办了这家福利建材公司,市民政局给了2000元,就是利用这笔钱,他们经营玻璃批发生意,经过艰苦创业,到去年公司已拥有了上百万元的资产。公司建了幢4层办公楼,残疾人的生活也有了保障。
1997年6月宿州市国税局接到举报电话,获知福利建材公司可能有偷税现象,于是立即进行立案查处。
偷税60万元
国税局对福利建材公司1995年、1996年的帐目进行了审查,发现该公司采取两套帐目的办法进行偷税,并查出这两年共偷税60万元,占应交纳税金的80%以上。
对此,雷敬鑫承认确有做两套帐的事,但他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利润少,为了保障发放工资才采取做两本帐的手段,一本帐报税,一本帐不报税。据记者了解,1994年以前,地方税务部门给予了该公司一定减免税的政策,而税制改革后税务部门规定对福利企业中属工业企业的可以免税,对从事商品批发和零售的不能免税,但福利建材公司不是工业企业,因此无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谁该承担责任
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宿州市人民检查院以偷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但雷敬鑫夫妻认为,不应该两人同时承担偷税责任。雷敬鑫称,1995年、1996年两年他正生病对偷税一事不知道。何光美承认雷敬鑫不知道偷税一事。同时,他们认为偷逃的税款一分钱也没装进自己的腰包,而是都用在公司的发展上并建了办公楼,况且税务局查出偷税后已扣押了办公楼的二层和三层,因此税款并没流失,那么只要将税款补上就不该承担刑事责任了,那么,这种说法对吗?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殷少平认为,作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就有义务监督企业依法纳税,所以企业偷税,法定代表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殷教授说,现在有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误解,就是钱没有装到个人口袋里,而是用到集体利益上,况且税款也被追回,就不应再承担刑事责任。然而这个钱是应上缴给国家的,由国家来支配使用,不应由某个人把钱用在小集体上,如果你把钱确实装到了自己口袋里,那么你就又触犯了另一条刑法,就要承担贪污或者挪用公款罪。
结果正如殷教授分析的那样,宿州市法院判定雷敬鑫、何光美二人偷锐罪成立,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判处福利建材公司罚金4万元。
整理苏革 定格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