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工会不脱产的女工委员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为期三天的“女工工作会”,回来后工资被扣,当月奖金也被取消。女工委员要求工会主席出面解决,但主席回答,虽然开会是我们通知你去的,但补发工资,奖金的事涉及到行政方面,待党政工联系会研究后再说。
《工会法》第4章第34条指出:“企业工会不脱产的委员因参加会议或者工会组织的活动,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法律条文规定得明明白白,该不该研究当然也就清清楚楚。
类似上述不该研究而偏要研究的事如今并非鲜见。比如《工会法》规定工会代表应当参加企业讨论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但有的企业偏要对工会代表能否参加来个研究研究;按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但某些企业对此也要研究研究……出现这类现象的原因想来有二:一是有的企业工会领导对法律规定了的,属于自己份内的事不敢管,生怕得罪了行政领导,当然谈不上去依法据理力争;二是有些企业的行政领导对工会的干预太多,样样要研究,事事要自己“御笔”批准。如此,工会组织当然形同虚设,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会工作也就成了一句空话。
由此笔者认为,该研究的事一定要研究,快研究,但对法律已规定的事就不要再去研究,而应认真地贯彻执行。对不该研究的事去研究是多此一举,再说严重点是对法律的一种抵触。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