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我是一个企业的职工,1993年1月与企业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当时在合同中规定了6个月试用期。1999年1月,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经与企业协商,双方同意续订3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不变。但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求我必须试用6个月。请问,企业这样做对吗?
咸阳路逸
路逸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一般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否再次试用问题,劳动部在《关于续订劳动合同是否要规定试用期的复函》中指出:“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续订劳动合同时,工人改变工种的,重新订明试用期;不改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又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据此,你与所在单位续订劳动合同时没有变换工作岗位,不应再规定试用期。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