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承诺制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使职责范围制度化、规范化,树立了行业新风,改进了服务质量,提高了职业道德,一诺千金,取信于民。目前,承诺制正面对社会、面对市场向纵深发展,功效日见显著。承诺制推行至今,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
低微庸俗。一些习惯于“低要求”、“低质量”服务的人员,把最起码的工作职责、道德要求也看成是服务的“承诺”。如办公人员承诺不迟到早退、坚守岗位、医生承诺不收病人红包、教师承诺认真备课批改学生作业、邮递员承诺不错投信件等等,这就低微庸俗了。这些工作任务、基本守则是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情。如果这些应该做的不能做到,就是失职,就是过错。把这些应该做的也向社会作承诺,就降低了承诺的要求。
不自量力。有的行业为抢占市场,争夺顾客,不顾自身条件,急火攻心,你赔二倍,我赔十倍、二十倍,不从实际出发,不能量力而行,以致自食苦果。其实,按消费者保护法第46条规定,也只能赔偿原价二倍的赔款,这就是较为合理又可接受的界定。商家要提出更高的赔偿承诺,也无不可。但要量力而行。
变味走样。有的为赶时髦,以承诺装潢门面,搞形式主义,满墙的服务公约,大红的职业守则,信誓旦旦的奖惩规定,但与社会没有建立契约关系,没有向社会公开承担某种责任与义务,只是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开化,做表面文章。有的承诺成了变相的广告,用企业形象、产品、信誉、服务项目等为承诺内容。有的承诺以虚假欺骗群众,如“喝了XX营养口服液,包你考出好成绩”,误导学生不用功学习,营销牟利。有的搞“空话承诺”,不讲可行性操作,搞文字游戏。有的搞“短期承诺”,虎头蛇尾。有的“承诺”不能“践诺”,失信于民。
违诺违法。承诺一经向社会公开,便与社会发生契约关系,必须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必究。承诺者违约或以承诺为骗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要依法追究。有的承诺者缺少法律知识,信口开河,结果依法践诺,大吃所亏。
承诺制推行至今,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为使承诺制健康发展,服务者和被服务者都应认真对待“承诺”,工商执法部门要依法监督承诺的践诺。
(杨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