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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干部施政守则(试行)

2023年10月07日

为支持乡镇干部的工作,规范乡镇干部施政行为,保证乡镇干部依法行政和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确保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依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条在执行公务和完成征购、提留统筹、计划生育等各项任务时,不准采取抄搜民宅,强拆房屋,强取农户财物,中断子女入托入学,不给宅基地等违法或错误做法。

第二条在执行公务中,严禁动用警力、警具或其它械具,严禁私设公堂,拘禁、殴打、审讯群众或限制人身自由、体罚、侮辱人格。对群众中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乡镇干部有义务积极协助执法部门处理,但不得违法越权。

第三条不准动用公安、民兵、治安联防队向农民催粮、收款或推动其它工作。

第四条对于干群之间、群众之间的各种矛盾和纠纷,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解决,严禁随意抓人扣人。

第五条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经营收益权。不准用收回承包土地、毁坏青苗、砍伐树木、断电断水等手段强迫农民种这种那。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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