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安康市人民法院在恒口法庭公开审理全区首例销售假种子引起的民事索赔案件。原告安康市恒口镇云峰村五组村民史文武与被告安康市恒口粮管所退休职工刘国柱、其子刘波,在法庭主持下依法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父子共同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1200元;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50元,被告父子负担100元,原告负担50元。
1999年农历正月15日,原告史文武从被告刘国柱、刘波父子经营的种子经营部购得从安康境外调进的稻谷种子1公斤,被告称该种子为新D优10号。原告将所购得的稻种培育栽种在其承包的1.5亩水田里。同年7月原告发现所栽种的3块稻田有5%株抽穗,其余全部处于破口期,即向安康市种子管理站举报,经该站鉴定确认原告栽种的稻种系假冒D优10号,属中早熟稻种,并派员到田间测定减产50%。7月22日被告刘波又向原告史文武出具证明称:“史文武买谷种新D10号贰斤,若达不到标准产量,补偿”。审理中还查明被告经营部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已于1998年3月被职能部门吊销,被告自行从境外购进种子的行为,属违法经营。
该案虽小,但在全区尚属首起。因此,安康市法院非常重视,由副院长巩伟军亲自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为了尽快审结此案,该院在8月24日受理案件当天,就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了被告,并就案件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走访了种子管理部门,对有关证据进行了必要调查;8月26日向原、被告发出开庭通知;8月28日采用简易程序在恒口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从立案到结案仅用3天时间。 (张忠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