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制作、管理事宜作了具体规定。
通知规定,凡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零售药店,都要分别悬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定点标牌的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定点标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作,并进行编码管理。
通知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在本单位显著位置悬挂定点标牌,不得伪造、转让或损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或定点零售药店解除或终止协议后,要及时收回定点标牌。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