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在采访中发现,在一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的服务业中,雇佣或收留未成年人帮工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些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的服务业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和城市中流动人口较多、暂住人口情况复杂的区域,一般规模较小,劳动雇佣关系隐蔽,不易被劳动和工商部门发觉。受雇的未成年人多为十五六岁,有的仅为十二、三岁。
在长安县凤栖路上的老马家牛羊肉泡馍馆,记者看到3名形容瘦小的少年忙着烙饼、切馍,或为顾客端茶送饭。经询问,他们最大的15岁,最小的才13岁。饭馆的老板回答记者的询问时说,这些孩子都是亲戚和朋友家的娃,到店里帮着干点儿活。可店里没亏待他们,每月管吃管住,每人还发给150块钱。记者问她是否知晓《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她答说不知道。
西安市北郊的大明宫建材市场一带是个体商贩与各种私营小型作坊的云集之地。记者暗访了一家编织麻袋的小作坊。据一位姓叶的女工说,她今年16岁,家在甘肃定西农村。和她一起来西安打工的还有3名同村的姊妹,她们中年龄最小的14岁。她们是被一位名叫康世通的同乡带到西安的,姓康的同乡收了她们每人50元的“劳务介绍费”,但把她领到这家作坊后,姓康的就杳如黄鹤,不知去向了。这个作坊又小又黑,粗麻的纤维四处飞扬,呛得人直咳嗽。老板说是每月给她们200元工钱,管吃管住。但工钱一直没有发,老板娘说是替她们存着,到年底回家时一次付清,这样做是防止她们“逃跑”。她们住的是工棚,睡通铺,七八个姊妹挤在一起。每天要工作10个小时,大夏天也没有午休。午饭、晚饭常常是一锅煮的烂面条。这位名叫叶改梅的女工说,她已做了4个月的工了,常感到肺不舒服,气闷、痰多。她想回甘肃,可是没有路费,再说一旦走了,工钱拿不到手,4个月的辛苦可就全白搭了。
扶风县一位名叫陈西娟的、年仅15岁的农村姑娘也反映,她自1997年10月被招到宝鸡市十里铺的一家服装加工店帮工。可干到去年年底,才只领到过3个月的工钱。
60多年前,著名作家夏衍在他的报告文学《包身工》中描述了上海杨浦区一带女工的悲惨遭遇。然而时至今日,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却又使“包身工”的阴魂死灰复燃。尤令人可悲的是,这些被那些利欲薰心的个体经营者所非法雇佣的劳动者中,很多是正值成长之年的、尚懵懂无知的未成年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章第28条明文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招用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15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于1991年发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对于单位和个人录用未成年人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也予以严格禁止。然而,一些个体经营者却将未成年人看作是廉价的劳动力,或是利用亲戚、同乡等人际关系掩盖其间事实存在的劳动雇佣关系,或是采用勒索、威胁、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未成年人出卖劳动力。未成年人不仅劳动收入、劳动保护等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且身心健康也受到极大损害。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劳动、工商等部门应加大对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业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雇佣未成年人的非法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在私企和个体经营业中建立工会组织也已迫在眉睫。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也应该从长远利益出发,以促进义务教育为己任,切莫使孩子从事经营性活动,甚至出卖劳动力。只有这几方面结合起来,才能净化社会劳动市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其健康成长。本报记者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