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9月21日刊发了《2-3-5号房该由谁住?》一文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反响,有不少热心读者打进新闻热线电话或来信,谈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铜川市卫生防疫站的做法是不对的,对当事人康新安表示同情,并对事态的发展表示关注。近日,记者对部分来信进行了整理,并采访了康新安近几年打官司的律师李陕西同志。
李陕西是陕西新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铜川市卫生防疾站对康新安违法处理的前提和理由是康新安‘抢房’,这个说法和认识从房改政策、事实和法律上讲是站不住脚的,集资房从资金来源、产权性质上都不同于单位福利分房,防疫站建房的原则是‘定向集资,提前预购’虽有若干分房条件,但‘谁出钱谁住房’是基础。”李陕西律师说:“康新安住2-3-5号房是站务会组织决定,又经过铜川市房改委批准,如果没有后来的某些领导突生“主意”,也就不会平地起波澜,这个事实在一年多的仲裁、诉讼过程中一直未被防疫站否认。”
李陕西说:“单位对自有公房具有当然的分房权。但对集资房,根据有关文件规定,防疫站这个‘产权人’资格还不具备,只有一定时期内的组织、管理权。这个‘权’还应用于对集资建房原则的落实上。”据记者了解‘铜川市卫生防疾站对康新安处以十倍房租收费’的依据是铜川市政府(90)73号文件,这个文件指的是公房租住,而当时房改还未启动。国务院是1991年6月下文房改,陕西省是1991年11月,铜川市是92年8月才行文房改。集资房本身就不存在‘出租’‘房租’问题。
在多封的群众来信中,读者认为,该房应由康新安居住,像一封《一潭清水竟被搅混—2-3-5号房应由康新安住》的来信认为,虽然铜川市卫生防疫站的售房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但绝对不是福利房,所以,谁集资谁住房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还有多封在给本报的群众来信中提出了康新安住此房的依据是陕房改办发(1994)9号文件和铜川市房改委(199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市卫生防疫站前后上报给铜川市房改办的文件中,只对康新安的住房进行了调整,而其它人住户均未变动,这又说明了什么呢?
对单位内部住房纠纷,人民法院依法不能受理,而铜川市现还尚未设立房地产争议仲裁委员会,那么,康新安住房合法与否的权利定论该由谁做?关心此事的人们在拭目以待。 实习记者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