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城市供水经营的企业,因行业的特殊要求,为保障县城的正常供水,经公司职代会同意,实行每日工作六小时,每月30天的工作时间,每月比《劳动法》及有关规定超时八小时。对超过的工作时间单位按照日工资的150%支付。请问:公司的作法是否正确?
横山徐景峰
徐景峰同志:
现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法》关于劳动者休息休假的规定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1、每个工作日内劳动者工间、用膳休息时间;2、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3、每周休息日;4、法定节假日休假;5、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6、特殊情况下的休假。其中,休息时间与休息日、休假不能冲抵,即每天的休息时间不能累加抵作休息日和休假。因为每周休息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的连续休息在一天(24小时)以上的休息时间。从来信中看出,你们单位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六小时,每月工作三十天,每月比法定工作时间超过八小时,并对超过时间按150%工资支付了费用。但没有按《劳动法》第38条执行,即“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指连续休息24小时)”。同时,也没有按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支付加班费用。尽管你们单位对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经过了职代会的讨论通过,但这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悖,应依法重新讨论修定。
另外,对你们在休息日加班的,应安排补休,确实无法补休的,按休息日加班的方式补发加班费;对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不论是否补休,应无条件地依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同时,企业应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轮休、调休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