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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诉讼推动社会进步

2023年10月07日

社会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社会关系的进步。作为人的关系总和的社会关系,其规范与调整如今已日益离不开诉讼了。这样以诉讼来动摇不合理的民事关系,就成了对社会已经确立的进步原则和维护公民正当权益的制度的实践。

与在制度和法条上确立进步原则比,全面清理社会上一件件不合理的利益关系,是一件繁重得多的事。但作为不合理关系的当事人,老百姓对这种改变更迫切、更主动,亦更有积极性。于是,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进入新时期以来老百姓当原告的诉讼会急遽增加。

按照司法原则和惯例——“不告不理”,即是说,如果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法院是不能主动出来调整诸多社会关系的。有了诉讼,不仅可以在公开的司法程序中把不合理的社会关系论理得清清楚楚,而且诉讼形成的司法判例,往往可以树立普遍适用的规范,成为社会进步的成果。

当中国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框架已逐渐形成,立法逐步健全的时候,我们需要一些有重要意义的判例。因为,诉讼本身就是对司法进步的贡献。

(苏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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