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近年来我们厂以加强劳动管理为名,制定不少规章制度,其中对职工进行罚款的内容占了相当比例,且有相当一部分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大家敢怒不敢言,怕遭打击报复;有的想举报,但不知如何举报。请问,对此国家有什么规定?
兴平吴运平
吴运平同志:
关于劳动违法行为的举报问题,《劳动法》第88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为了规范劳动部门对举报违法行为的处理,劳动部于1996年12月17日发布了《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根据该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举报的劳动违法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为举报人保密;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该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接受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接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陈述举报,应当进行笔录,由举报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三日起30口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60日。举报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部门应当通知举报人。你们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举报或控告。
另外,根据劳动部《劳动监察规定》第19条之规定,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失职,徇私枉法,致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或滥用职权,对国家、单位或者劳动者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行政部门应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可以并处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