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钞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无法律根据

2023年10月07日

下岗工人邝萍于8月6日上午到某银行营业部取出存款1000元(十张面值100元的钞票)购买三轮车,因商场货未到,当天下午,她又想把这1000元存回该营业部。当她填好活期存款凭条,将这十张100元面值的钞票交给营业员时,被告知十张钞票中有三张是假币,应该没收。邝萍挺纳闷:“这十张钞票都是上午从你们这里取出来,怎么会是假币呢?”营业员指着柜台上写有“钱票当面点请,出门概不负责”的标牌振振有词:“谁叫你自己不当面点清楚呢?出了门,我们就不负责了。”说罢,当场没收三张假币,还要求邝萍重新填写存入700元的存款凭条。邝萍见状,只好自认倒霉。

回到家后,邝萍越想越不对劲,1000元是从银行取出的,银行仅凭“钱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一句话,就使自己损失300元,这种做法肯定不合情理。

其实,这种做法不但不合情理,而且违犯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储户到银行开户存款,在接受银行的储蓄存款服务时,依法享有存款安全(诸如存款不缺少、提供真币等)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储户在取款时由于银行均以“钱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显然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为法律不允许。因此,这种“钱票当面点清,出门概不负责”的规定没有法律效力。

生活中,储户遇到此类情况该怎么办?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该法第三十五条第3款又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储户可依据以上法律规定,收集好能够证明假币是银行提供的有关证据,与银行方面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调解不成则可在2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肖峻 李明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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