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国有企业的职工。1996年4月,企业以经营状况非常困难为由,裁减了一部分职工,我也在裁减之列。过了4个月,工厂却又招了一些新工人,我们这些被裁人员却都失业在家。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洛南杨军杨军同志:
你反映的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有时会出现困难,这是难以避免的。企业在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时裁减部分人员以摆脱困境,这种做法国家法律也是允许的。《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同时《劳动法》第27条又赋予了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录用权:“用人单位依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对此,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也有明确要求。
你所在企业因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这种做法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在4个月后新招人员时没有招收被裁减人员,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侵犯了被裁减人员的优先录用权,应当予以纠正。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