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了一起因涉及交接工作手续而引起的除名和扣发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劳动争议案。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
申诉人王桂芳原系咸阳针织印染厂漂染车间主任。1998年9月初,王桂芳将要退休时,厂里漂染车间要拆迁,鉴于王曾担任过这个车间的主任,熟悉该车间的整个情况,厂领导遂决定返聘王桂芳负责处理拆迁的有关事务和原车间的遗留问题。该车间房屋12月份被拆除。但一段时间后,厂里感到王工作不力,没能认真履行厂里厂务、董事(股份)联席会议精神,职工意见很大,厂里遂于1999年4月5日将其解聘,并限期要求其交回原车间及拆迁有关问题的全部手续。在此后的3个月当中,厂里多次给其家中去电话、发挂号信催促其交接手续,王总是以种种借口故意推拖。今年6月9日,厂里又给王发了一个书面通知,限期在一个月内回厂交清手续,否则将解除与王的劳动关系。但王仍然不予理会。8月30日,厂里行政会议做出了将其除名的决定。其间,由于王不交手续,厂里通知财务上停发了其从1999年2月至9月共8个月的退休工资。
鉴于上述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王桂芳既然已经不在那个岗位上工作了,也退休了,就应该及时把有关手续交回厂里,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交有关手续是没有道理的。而厂方以此将其除名和停发其退休费的作法也是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除名,是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措施。申诉人王桂芳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另外,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的暂行规定》,用人单位除在几种法定情形下可以代扣劳动者一定比例的工资外,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擅自克扣或停发其工资。该厂以这个问题为由停发王的退休工资无任何法律依据,是违反劳动法、侵犯退休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予纠正。
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经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10月25日达成协议:厂方收回对王桂芳的除名决定,并补发其8个月的退休工资(养老金);申诉人王桂芳自达成协议之日起三日内向厂方交清有关手续。 (魏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