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1月1日《公路法》颁布后,由于不少人对规费征收的误解,造成我省公路规费征收困难,规费流失严重。为此,省政府发出通告:加强公路规费征收,对拒绝、阻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要依法惩处。
《公路法》于11月1日颁布后,人们最为关注的是费改税一事。但这并不意味着费改税从11月1日起的正式施行。按《公路法》第36条规定:只有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出台后,费改税才能启动。
省交通征稽局副局长张亚拉告诉记者:因有的媒体误导,致使大多数有车单位和个体车主误认为11月1日起费改税已开始实施,无须再缴养路费。因而,前去征稽所主动缴费者寥寥无几。征稽人员上路稽查,人户催缴,车主不但拒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而且还对征稽人员进行谩骂殴打。据统计,全省11月收费较去年同期下降50%。一些曾预缴了11月份规费的车主纷纷到各地征稽所强烈要求退费,有的闯入征费部门闹事等,为征费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
张亚拉说,根据交通部、省政府和交通厅的有关指示精神,全省各级征稽部门在国务院未发布“费改税”具体实施办法前,仍按照原有的规定继续收缴养路费等规费。并且根据当前的形势,还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拒缴、滞缴行为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罚,保证全年征费计划的完成。
为此,省政府也于近日下发《关于加强公路规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告》,要求各单位及车主在费改税没正式施实前,仍按国务院曾颁发的公路规费办法执行。
《通告》指出:《公路法》修正案已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费改税工作即将实施。但由于一些人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片面理解,严重影响了我省公路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和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公路规费”)的征收工作。修改后的《公路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在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发布实施前,公路规费仍照现行办法征收,不是乱收费。本省和外省调驻我省的汽车、摩托车、轮式拖拉机等机动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都须按现行规定向车籍所在地交通征稽和运政管理部门缴纳公路规费。对费改税前漏缴、欠缴的公路规费,改革后要如数追缴,同时还要加收滞纳金,并按规定处罚。对车主预缴部分,在国务院关于“费改税”的办法实施后予以退还。
《通告》要求各级公安、农机、财政、物价、审计、城建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交通征稽部门做好工作。对拒绝、阻碍征稽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围攻、谩骂、殴打征稽人员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本报记者柳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