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劳动法规是否具确溯及既往的效力?

2023年10月07日

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2年因工负伤致残,经鉴定一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单位一直只给我报销医疗费及支付全额工资,从未给过任何补助。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丧失劳动能力者规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请问,我能否享受这项待遇?

西安陈真

陈真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996年8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陕西省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享受有关待遇,包括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一次性补助金等。

根据该《试行办法》,“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你因工致残被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当属《办法》规定对象之列。但是,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不适用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以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才开始试行,而你因工致残发生在1992年,不能适用于该《试行办法》,只能按照当时有关的劳动政策法规办理。 百事通

上篇:“未婚”证明引发诉讼
下篇:图片新闻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Img/1999/11/1999112603-1.jp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9-11/26/260287.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