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对某市私营企业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市有800余家私营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的只有9家,仅占全市私营企业户数的1.1%。
调查中我们发现,在未组建工会的私营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雇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一是有的私营企业不执行劳动法规,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合同,企业主可逃避劳动合同规定的责任,遇有劳动争议时,有关部门也因为没有合同而无法仲裁;二是职工劳动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工资很低。多数私营企业实行的计件工资,计件定额通常很高,职工每人每天工作10至12小时的现象较为普遍,许多私营企业职工根本没有休息日。三是私营企业设备陈旧,缺乏安全保护措施,工伤事故频繁。一些私营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很差。四是有的私营企业雇用童工,女工“四期”保护在很多私营企业不落实。
我们分析,发生以上种种侵犯雇工合法权益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私营企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正如一名雇工人员所说:“我们没有工会,没人替我们说话。”
据我们调查,私营企业工会组建率低的主要原因是:一、企业主的认识问题。虽然《工会法》早已颁布实施,但企业主对工会的作用仍认识不清。特别是在一些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高和封建家长式管治的私营企业中,企业主对工会组织更是顾虑重重,有的认为工会是和他“对着干”,有的怕工会挑企业的“毛病”;也有的从经济利益方面考虑不愿成立工会。二、私营企业职工的素质低。私营企业的职工大多是离乡不离土的农民打工者,由于受其素质所限,对组建工会不关心。三、有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目前,对私营企业看重和关心的是发展数量和年产值及年缴纳税费的多少,而对其依法管理和指导不够,对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组织还没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高变重视这一问题,在对私营企业从外部依法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和教育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在私营企业内部组建工会组织,以切实维护私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私营企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向前发展。(张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