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脉络清晰。但时隔快4年,仍未结案。不少人疑惑不解:为什么咸阳技监局打假,反而让造假者告到法院,不但连输两场官司,还要给造假者赔偿损失7.5万元?国家的法律到底保护了谁?
为了便于读者了解此案详细的情况,还要从头说起:
1995年12月,咸阳市技监局根据群众举报及市场反映,随后进行调查,发现长武县有一处伪造我省名优产品“神果”奶粉的造假窝点。
第二年的元月23日,咸阳技监局与咸阳市打假办,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四家及一些新闻单位联合行动,一举查获“长武北方神果公司”正在制造的“神果”奶粉245袋,共1220公斤。以及“神果”奶粉优质标志包装纸箱500个左右,当场予以全部查封。
经查,“长武北方神果公司”实际上是由宁夏红果奶粉厂提供奶粉、长武奶粉厂提供厂房、西安午阳公司提供包装袋及销售的联合企业。该公司的“神果”奶粉,与我省优质产品神果奶粉的包装袋,规格、颜色、图案一模一样,只是生产场地及商标不同。其奶粉质量经化验为:细菌严重超标。
随后,工商部门以该公司虚报注册资金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卫生部门以其不具备卫生条件为由吊销其卫生许可证;技术监督部门则以其包装标识违法及质量嫌疑,将其奶粉和包装物实施异地封存,待后处理,并罚款5000元。4月2日,咸阳技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咸技监字(1996)第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生效。
就是这么一个并不复杂的案子、随后发生了变故。
1996年6月4日,西安午阳公司一纸诉状,将咸阳技监局告到咸阳中院,称:咸阳技监局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午阳公司是长武北方神果公司的财产受让人。被告处罚了一个已不存在的主体。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如数返还财产。
咸阳技监局称:被处罚人印制大量“神果”奶粉包装袋,标签内容所使用的语言、图形、符号与武功神果公司生产的神果奶粉标签雷同,且伪造产品条码,产品细菌总数严重超标,处罚决定正确,要求维护。
咸阳市中院则判决认为:原告是长武北方“神果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受让人,具有诉权。被告查处了一个已被吊销执照的企业,该批奶粉是半成品,并未出厂上市,包装袋已被咸阳市工商局先期扣押,被告重复查处,显属不当,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撤销。并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咸技监罚字(1996)第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和扣押纸箱的具体行为;由被告退还原告奶粉款7.5万元和500个纸箱;本案诉讼费2860元及其他费用1180元由被告承担。落款日期为1996年12月13日。
原告胜诉。
咸阳市技监局对此不服,于同年12月27日提出申诉,并提出:一、“长武”北方神果公司的产品属于商品,而且是质量不合格商品。二、原告西安午阳公司不具备诉讼资格。三、西安午阳公司所谓受让“长武北方神果公司”财产不能成立。
直至今年三月,再审判决终于宣布,仍然“维持原判”,仅对部分条款做了一些变更。此事传出,在当地及我省反应强烈。咸阳市技监局也动员了大量人力物力,多次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咸阳中院阐明自己打假的过程、立场以及解释相关打假方面的条例、法规常识。其目的是消除办案人员对法规条文的误解,使此案能依法公正得到判决,但均未能奏效。咸阳技监局于1999年4月15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维持咸技监字(1996)第2002号行政处罚决定。
省高院经调查,于1999年9月24日签发(1999)陕行终字第15号行政裁定书,并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咸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就打假者为何成了被告,还连输官司一事,记者专程到咸阳中院采访了有关当事人。第一审审判长段福印已改行,人外出。当时的代审判员张锋谈此案时,比较谨慎。他说,时间已久,记不清详细情况。对此案的判决,法官在理解上、看法上每个人都会不同。
咸阳中院将于近日进行第三次开庭,重审这个一直被社会各界关注的打假案件。我们坚信:法律是无情的,法律是公正的!
本报将连续报道此案进展情况。
本报记者柳江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