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获得不低于某种限度的劳动报酬,以满足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省的最低工资规定自1995年元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各项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推行,使得最低工资的负担超出了它应有的范围,削弱了“最低工资”维护职工最低生活需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陕劳发(1998)510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规定,从1999年元月起,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且以后每两年再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8%。
《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总体规划》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缴纳。
国务院1999年元月22日发布并实施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并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西安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260元,按照以上四个文件,职工每月需缴纳缴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障费、失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总额260X13%=33.8元。企业在保证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的情况下,职工实际收入只有226.2元,低于最低工资标准33.8元。因为最低工资标准中并不包含职工缴纳缴存以上四项费用的成份。为此,广西、青海等地都出台过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补充调整工资的规定,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养老保险每人每月也相应增发了40元的工资用于缴纳养老保险费。所以企业在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时,应当考虑职工缴纳缴存以上四项费用的实际情况,也应相应调整工资。由于除住房公积金不在劳动部门管理外,其他三项保险和最低工资都在劳动部门管理,所以省上劳动部门应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最低工资来缴纳缴存以上四项费用。或者说职工用月工资缴纳缴存以上四项费用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最低工资规定的有效实行,以及对于劳动者个人及其赡养的家庭成员的最低生活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对三项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发展的有力促进。
本报记者宫玺峰
通讯员 刘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