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 日前,海南省政府出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对企业招用下岗职工进行奖励,对招用本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用人单位,每招用一人,给予1000元奖励。该规定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还提供了各种税收优惠。
规定提出,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凡当年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证企业所得税3年。3年免税期满后,凡当年新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及其他失业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同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从事免税范围内社区居民服务业,招收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除享受3年免证营业税的优惠外,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以及各项行政性收费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收,所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这项奖励措施,很多用人单位十分“感冒”,众多的下岗职工也为政府为他们的再就业办实事而十分感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