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单位不按国家政策规定全额支付其养老金,退休职工盛珍妮遂一纸诉状将咸阳市渭城区职工幼儿园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咸阳市渭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由被诉人咸阳市渭城区职工幼儿园补发申诉人盛珍妮1998年11月至1999年9月的养老金2508.95元。
盛珍妮原系咸阳市渭城区职工幼儿园幼儿教师,1996年6月退休。经查,其退休时的“工人退休(职)审批表”上审核的养老金为每月404.45元,根据陕人发(1997)96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7月起每月养老金增加20元;根据人发(1997)91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0月起每月退休金又增加20元,加上每个月20元的交通费,其每月的退休金应为464.45元。被诉人咸阳市渭城区职工幼儿园从1998年11月起参加渭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统筹,统筹办每月按时足额将申诉人的养老金拨付给其单位,而被诉人发给申诉人每月的养老金却只有260元,理由是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现在在职职工都不能拿到全工资,所以退休职工也就应该享受与在职职工—样的待遇。党和政府三令五申不准拖欠、挪用、截留、克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可被诉人却不认真执行国家政策,随意克扣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使申诉人的基本权益受到严重损害。 (魏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