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天本报辑登的《大荔县城关产院产权界定引起风波》一文所说的情况在我省县级及县一下单位有一定代表性,对于此类在人民公社时期办合作经济组织,经过改革开放而发展成为混合经济组织的产权如何界定积分割,不仅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直接经济利益,又关系到它的生存和发展,很值得实际工作者和法律界人士本着既尊重历史,又面对规实,更着眼发展去给予研究和解决。这也是我们关注此时的初衷。
大荔县城关镇妇幼保键院(俗称城关产院),位于城区,知名度较高,它成立于1975年。由于有关人员的努力,该院的收入大幅度提高,到1998年7月底,总资产已达208万元,所有者权益142万元,净资产70万元。近几年来,围绕产院的产权问题,城关镇政府与产院负责人杨素珍纠纷频起。镇上认为,该产院系镇属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当属镇上;而杨素珍及其子翟新民则说,产院产权不清,其中应有个人成分,应当界定。双方意见不一,竟至发生严重争执,到了亟待解决的地步。
城关产院产权的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城关镇对产院的投入。
杨素珍翟新民称,产院是当时城关公社负责人让杨素珍筹办的,杨素珍东跑西颠,终于租用了亦陋巷7号公私房各五间作了院址,又将与产院毗邻的其娘家的三间厦房及全部生活用品无偿归了产院。镇上对产院给了政策,给了三个人,又给了三百元。产院开业后,三个人挣的是工分,工分由全公社八个大队分摊。从建院起到1985年,只能说是有活干,有饭吃,谈不上积累,况且那三百元不具有投资属性,因之,没有产权的归属关系。
镇上认为,镇政府对产院有两种投入,即有形投入和无形投入。有形投入包括:开办时的三百元;1975—1984年付给产院工作人员的工分价值;计生专项拨款(计生办公室后来就设在此院);各类补助费;上级医疗和政府部门馈赠的医疗设施和医疗器械;特殊行业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等。无形投入包括:享受国家各种优惠政策;镇政府在多方面的大力支持,使其获得利润并得以滚动发展;将其作为事业单位对待;办院以来从未向镇上交过分文。按农业部[1998]6号文件之规定,国家给予优惠政策、以及资金等,按原则应界定为集体资产。
其二,产院的股份制问题。
杨素珍翟新民说,产院之所以有了一百余万元的总资产,是杨素珍等人在1985年后奋斗所得。此前,杨曾多次向镇上申请产院扩建资金,镇上却一分未给,杨便开始自筹资金办院,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到1992年就拥有资产30万元,占地面积一千平方米。为了产院的发展,杨素珍又多次与镇上协商资金之事无果。产院出于无奈,便由翟新民发起,设立股份制,筹资30万元,总投资70多万元,解决了房屋,设备,技术三大难题,方使产院迅猛发展,到1996年,总资产超过百万元。可:见产院绝大部分资产是在改制后积累形成的,资产自然应属股东所有。
镇上的观点是,1984年实行改革后,产院自收自支,到1992年公积金积累已达56万元,其时产院扩院盖楼,集资30万元,使产院设施进一步完善。但为吸收那30万元资金而设立的所谓股份制是不合法的,它不符合农业部[1990]14号令的精神。其主要表现在:发起人应是占绝对优势资金份额的镇政府,而不是自封为“董事长”的翟新民;从1993年到1998年7月,给小户股30万元分走红息49万元,而给占控股权的镇政府分文未付;作为镇属集体单位成立的所谓股份制,它未经镇政府同意,也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即使是有董事会,董事长也应由有控股权的一方出任,1998年清产核资时,翟新民名下根本没有股,怎能任董事长?在控股方未有人员出席的情况下,董事会怎能召开?有鉴于此,故而对产院的股份制改制不予承认,对于那筹集到的30万元资金,则视作产院的一种融资借贷行为。
其三,关于产权界定引出的问题
镇上坚持认为,产院产权明晰,即归城关镇所有,因之有过几次维权行动。
第一次是在1996年,镇政府制定了对产院的监督管理计划,说是被杨素珍翟新民以种种借口予以拒绝,杨、翟企图用30万元集资款嫁接、侵吞集体资产。第二次是1998年,镇上会同市县有关政府部门,对产院的产权属于镇政府再度予以确认,镇上对产院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为的是巩固发展集体经济,及时遏制集体资产的流失。第三次是在1999年,元月份,镇上按照镇人代会决议及有关文件规定,重申产院产权归镇上所有,并于12月10日免去杨素珍职务(理由:杨因伪证罪于同年5月被判刑6个月,缓刑一年),任命了新的领导班子。
杨素珍翟新民说:镇上第一次采取行动时,他们即答复对方,“现在是明晰产权,不是一平二调。”后见事态继续发展,杨素珍难以继续工作便申请病退,产院董事会批准给其20万元退休金,翟新民便兼任了院长。对于镇上第二次行动,经过对产院资产的评估,再经几方协商,确认了产院的净资产额,并提出了资产划分方案,却因故未能执行。第三次镇上来人,要免杨素珍职务,任命新院长,并叫产院交出印章、财务帐和档案,并进驻工作组,双方发生严重争执。
杨素珍翟新民认为,产院于1997年3取得了乡镇企业证件,其合法权益应受《乡镇企业法》的保护。依据该法,产院中属于镇上的财产份额建议镇上以货币形式收回。镇政府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干预产院工作,撤换产院负责人。对于产院产权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农业部[1998]6号文件之规定,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组成的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在纠纷未解决之前,当事人应维持集体资产的原状。对于资产构成较为复杂,其资产所有权一时难以界定清楚的待界定资产,暂按原有经营管理方式运行。所以镇上不能撤换或硬派产院负责人。翟新民说:“事业是靠人干出来的,产院有困难时,镇上为什么不解决,现在好了,镇上就来了。”
镇上决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继续妥善解决产院的问题。翟新民表示,要依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讨个说法。
本报将对此事作跟踪报道。
本报记者杨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