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震动全省的史家河煤矿行政科四名工人偷窃电能案在经过一年多的调查、取证后,1999年12月29日,被检察机关正式起诉。这是发生在我省的首例因盗窃电能而被批捕、起诉的案件。
铜川市史家河煤矿操场配电室是该矿三个配电室之一,担负着该区居民、办公等生活和工业用电。1998年4月至12月,该矿行政科工人宋金水伙同王同有、李富生、廉忠民先后多次窜至操场配电室,私自运用“科技”手段,变动供电局计量设备接线方法,故意将该煤矿中学计量CT(供电局计量互感器)上K1、K2接线头倒接,致使电表无法正常运转,速度减慢,使铜川供电局造成24万元的经济损失,非法窃电达454220度。据犯罪嫌疑人宋金水陈述,史家河煤矿行政科从1999年3月份实行电量、电表承包制,为了本人不下岗,从四月份开始,他每月采取秘密手段非法窃取电能,达到少交电费的目的,直至12月7日被查获。
1月5日,参与此案侦破工作的铜川市公安局干警李新全对记者说,该矿5个月的电费只有3万4千余元,而正常使用情况下,5个月的电费就达10万6千余元。采用这种手段窃电不显山不露水,很难被人发觉。电能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东西,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采用秘密手段不计量或少计量用电的行为是窃电,窃电按盗窃财物罪论处。对于事态的发展,本报将继续报道。
本报记者王冰峰通讯员孙永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