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6岁孩童跌入没有设立防护安全措施的露天水渠溺亡,结果水渠所属企业承担了责任赔偿。这是镇安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999年7月26日下午,镇安县回龙镇枣园村一组村民吴光有6岁儿子吴正安跟随其姐去河边打猪草,中途返回时,不幸落入渔洞峡电力有限公司的露天水渠,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正安之父吴光有以露天水渠没有设立防护安全措施,其子死亡与此有直接关系为由,遂将这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吴正安丧葬费1500元,死亡补偿费729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渔洞峡电力有限公司的露天渠道穿越枣园一组,应在人口密集处设立防护措施,以保护人身安全,遂作出如下判决:限被告渔涧峡电力有限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给清吴光有丧葬费及补偿费42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367元,吴光有负担200元。判决后,渔洞峡电力有限公司表示服判。
(毛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