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1995年与企业签订了10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8月,被选为工会主席,任期3年。一年多来,我因维护职工权益多次和企业行政领导发生矛盾。1999年3月,企业行政借故解除了我的劳动合同。我虽据理力争,但企业仍置之不理。请问,企业这种做法对吗?
汉阴陈刚
陈刚同志:
我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干部在保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时,和行政领导意见分岐是正常现象,不能由此遭受打击报复。为了保护工会干部,《工会法》第15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以上规定包括下面几层含意:1、对于任期未满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不能随意将其调离本工作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之后,对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任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期限顺延任期届满。2、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离本工作单位的,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实行劳动合同制后,任期内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如有《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据此,你作为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企业行政在未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的情况下,借故解除你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你可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