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近日从西安市莲湖区消协获悉,随着城市居民个人购买住房的日益增多,商品房投诉开始呈增长趋势。人们投诉的主要内容有:房地产开发商的售房广告宣传内容不实,开发的商品房配套设施不完善或者不能按期交工。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签订购房合同时不谨慎,违约条款责任不明确。
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购房经验都比较欠缺,即使多方进行咨询、四处作出比较,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水平仍比不上开发商“专业”。一些开发商利用消费者急于购房、但对购房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基本条款了解不多的特点,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将责任条款模糊化或者将责任降到最低限度。一般情况下,只拿出事先拟好的合同文本让消费者签字,使消费者失去了与开发商协商的权利,而其中有些显失公允的合同条款还经过了公证部门的公证,使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从追偿。
一对年轻夫妇在开发区购买了一套住房,住进去时间不长便发现阳台有一道裂缝,经过与开发商多次交涉,开发商承认是质量问题,同意进行必要的修缮。年轻夫妇提出退房并赔偿损失的要求被拒绝了,因为购房合同中只作了这样的规定:按原标准返工。还有一些开发商在售房时先让消费者交定金,并签订所谓的预订协议书,如有变故,便从定金中扣除手续费或“违约金”。本报记者田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