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虽是“母”与“子”家产得划清

商州市针织厂与其分厂产权长期不明,不禁令人纳闷地问:集体企业,谁主沉浮?

2023年10月26日

作为商州市针织厂分厂的轻机厂,自1992年3月从总厂分离出来后,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二级法人企业。但时至今日两厂之间的债权、债务和资产仍未明确,轻机厂一直无偿使用针织厂的资产和资金。对此问题,行政主管部门虽然予以协调、处理,但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旧有的矛盾依然存在。

商州市针织厂是一家市办小型集体企业。1992年3月,针织厂决定对轻工机械车间实行划小核算单位的承包形式,将轻机车间改称针织厂轻机分厂,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据此,总厂拨给分厂车间用房15间,办公及宿舍楼两层20间,生产空地约600平方米,以及机械加工设备、金属材料和生产辅料,并借给流动资金5万元,共计资产87万元,由当时任轻机车间主任的郭治民负责经营运作。在此期间,由于总厂提供了经营厂地、设备和雄厚的垫底资金,轻机分厂又没有任何负担(如负担退休职工退休金,银行利息等),因而经济效益较好,但轻机分厂却始终未向总厂交纳管理费及利润分成。在市、局个别领导的干预下,针织厂最终放弃了收取管理费的权利,导致轻机分厂在管理上与总厂脱钩。郭治民也因此成了“无冕厂长”,其生产经营、利润分配和财务受不到必要的制约与监督。

1994年和1995年期间,针织厂多次召开职代会,要求收回轻机分厂的自主权,查清分厂账务,但没有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

为了理顺针织厂与轻机厂的隶属关系,商州市副市长唐晓民于1998年8月24日主持召开了协调会议,经征得双方企业代表人的同意,达成了处理意见:轻机厂作为针织厂的一个分厂,保持相对独立;轻机厂每年向针织厂上缴1.5万元的管理费,付款以现金的方式,每年分两次付清。

然而直到1999年12月底,轻机厂仅向针织厂缴纳了2000元的管理费。这使得未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的这一问题再次使固有矛盾激化。针织厂坚持认为郭治民非法占有和使用了集体财产,同时认为行政主管部门的某些做法侵犯、干扰了集体企业的所有权和生产经营权,要求收回对轻机分厂的自主管理权,重新调整其经营运作机制。

虽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针织厂与轻机厂的体制关系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现状的原则,作出了处理意见。但从实践看来,只有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法律基础上,明晰产权,划分资产,对债权债务实行分担和管理,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也只有这样,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的生产与管理。本报记者辛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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