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听说企业职工患病后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有医疗期的规定,但不知是如何规定的?请予解答。
凤县王飞
王飞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
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规定是: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包括在内。
四、对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