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一位市民走着走着,突然掉人自来水管道检查井内,这位市民获救后,决定要用法律为自己讨个说法。
去年8月2日9时许,广元市市民胡文德去户外散步。当他行至市卫生局红十字会大楼地段时,发现人行道口被施工单位广元市建筑装饰公司的建筑工棚封死了,便从绿化带中的一条小路穿行,不料却掉人未加盖的自来水管道检查井内。途经此地的一名出租车司机发现了在井内痛苦呻吟的胡文德,忙把他送往医院治疗。在近三个月的治疗时间里,胡文德做了五次手术,直接医疗费用高达6万余元。经广元市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胡文德所受伤残为六级。对自己所遭受到的这种人身伤害,胡文德认为市自来水公司及市建筑装饰公司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一纸诉状告到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市自来水公司及市建筑装饰公司赔偿自己所花费的医疗费、护理费及其他支出133836.10元、伤残补助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5万元。
最近,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胡文德对自己擅自穿越绿化带的违章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市自来水公司的检修井没加井盖,导致原告误入其中,应对其过失行为而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广元市建筑装饰公司在施工地点堵塞通道的行为与原告的伤情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承担本案所涉民事责任。考虑到原告伤后受到较大的身心打击,法院对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主张予以支持。故依法一审判决:原告损失费149211.43元,由原告承担60%,即89526.86元;被告市自来水公司承担40%,即59684.57元。黄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