燎原公司依法维权,对一违约职工说“不”,并就此职工与公司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提请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结果燎原公司胜诉,并于日前索回赔偿金2万余元。这是燎原公司首次采取法律手段对违约职工追究赔偿责任。
违约的职工田某曾是燎原公司销售处驻二汽销售员。1994年1月1日,田与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合同。1998年2月26日,田从汉中发信告知销售处要求辞职,因其手头有相当多的手续没有交接,公司未同意其辞职。此后,田便不辞而别,公司多次派人与田某联系,让其返回岗位,并告诉田某擅离岗位的结果,但田某置若罔闻。在此情况下,公司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向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作出了裁决:被诉人(田某)向申诉人(燎原公司)支付经济损失赔偿费、管理赔偿费、公司为解决遗留问题垫支的工作人员差旅费、仲裁费等5项费用2万余元。
在接到裁决书之后,双方在法定的期限内均未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此裁决产生法律效力。1999年11月,燎原公司就此裁决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于日前索回赔偿金21738.1元。
王萃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