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倍受镇安人民关注的县运输公司窝案日前审结,被告人王步云、刘玉敏、姜继兰犯挪用公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原镇安县运输公司经理王步云,副经理兼会计刘玉敏、出纳姜继兰与他人合伙,以个人投资人股方式,筹办了长庆油田镇安加油站。1998年元月5日,三被告人商议后,从县运输公司公款中提取现金13万元,入该加油站帐户。立案前归还9万元,立案后全部归还。1999年5月12日下午,王步云从姜继兰处提取现金5万元出差。次日,姜继兰将运输公司5万元公款转帐到加油站帐户,用于购油。后于当年6月9日通过转帐归还运输公司。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步云、刘玉敏、姜继兰身为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遂作出如上判决。宣判后,三被告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