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曾因工资、医疗费支付问题和企业发生争议。我问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先作了部分裁决,让企业先支付我的部分工资和医疗费。但企业对此不服,不予执行。请问,这该怎么办?
安康赵伟
赵伟同志:
现对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你的工资、医疗费问题,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先作了部分裁决,这是对的。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决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