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日前联合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参加人事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作出具体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在所在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按时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的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杨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