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居民住宅楼由半产权向全产权过渡,购买半产权、全产权住宅的居民对共住楼顶等公用部分,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日益突出了。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产业主只能在自己房产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城市房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房产拥有者无特殊约定,应认定共有共用共同的房产部分,比如屋盖、外墙面等。可见对共同居住的楼房,任何住房对楼顶均没有专有权,对楼顶各住户有“共用共有、共同保护、共同维修”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这一原则,售房单位如果未保留房顶使用权,购买住宅商品房的住户对楼顶即享有共有共用权利,对一般性使用,如架设电视天线、晾晒物品等,可不受约束和妨碍。改变楼顶屋盖外形或拟独占,都要经过其它各层住户的书面同意,而且不能影响其它住户一般性使用。住户如果在一般性使用之外,独占或放弃某权利,一般应以书面协议处分。
对共有的楼顶的损坏维修,应区分情况来由相应住房户承担义务。人为损坏应由损坏人负责修缮或赔偿。自然损坏的,分两种情况:(一)不上人的楼顶,由修缮所及范围覆盖下各层的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负担费用;(二)可上人的楼顶,如果各层共有共用,应共同分担;部分住户共用由使用者分担50%费用,其余50%由其它所及住房所有人分担。 王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