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最近,长春市经贸委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国有中小型企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实施意见》,对民主选举厂长(经理)的总体要求、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况的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厂长(经理):(1)企业连续两年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2)企业亏损额逐年增加的;(3)企业有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强烈要求实行民主选举的;(4)上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部门暂无合适人选委派的。
《意见》要求,实行民主选举厂长(经理)的企业,要按以下工作程序开展工作。一是成立民主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企业上级党组织的代表、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工会主席、职工代表、组织人事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二是制定选举方案。由领导小组起草选举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三是推荐候选人。按照选举方案,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采取上级党组织推荐、个人自荐和职工群众广泛提名的方式,酝酿候选人初步入选。四是公开候选人情况。五是正式选举。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由候选人发表施政演讲,并现场答辩,然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